[轉知]教育部頒發之「108及109學年度『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』決賽參賽資格證明書」,視同競賽成績「優等」獎狀一案
發佈日期 :
2021-03-29
最後更新日期 :
2021-03-29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17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00039254號函辦理。
二、 「108及109學年度『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』(全國學生舞蹈比賽、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、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及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),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辦理,教育部特頒發參賽證明予參賽學校,且旨揭參賽證明視同競賽成績「優等」獎狀,以維護學生權益。
三、 為鼓勵學生多元表現,請貴校依學校規定本權責辦理獎勵。
四、 學生所參加之免試入學管道,簡章如有規定採計多元學習表現項目之「競賽」者,請將旨揭參賽證明視同競賽成績優等獎狀,採計其分數。
二、 「108及109學年度『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』(全國學生舞蹈比賽、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、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及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),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辦理,教育部特頒發參賽證明予參賽學校,且旨揭參賽證明視同競賽成績「優等」獎狀,以維護學生權益。
三、 為鼓勵學生多元表現,請貴校依學校規定本權責辦理獎勵。
四、 學生所參加之免試入學管道,簡章如有規定採計多元學習表現項目之「競賽」者,請將旨揭參賽證明視同競賽成績優等獎狀,採計其分數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