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公告).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門口及附連人行道範圍,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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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:
陳宜青
發佈日期 :
2020-12-04
最後更新日期 :
2020-12-04
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。
1.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門口及附連人行道範圍,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。
2. 在以上場所範圍內吸菸,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,處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3.自公告日起至3月14日為宣導期,3月15日正式實施。